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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本處上班時間內,至本處出納繳交費用(招標文件每份200元)後,憑收據向本處作業課領取
履約期限
自106年5月上旬起至108年11月下旬止,各項工作完成驗收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為其項目列有水土保持業、造林業、園藝服務業、種苗業及綠美化工程等相關行業。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一)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用文件)
(二) 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目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三) 營業稅納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以上缺一者無效。上述(二)、(三)得用影印本。開標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所投標價為準。
勘察日期訂於106年4月13日上午9時於本處旗山工作站(高雄市旗山鎮湄洲里旗南一路二號,電話07-6612031)集合,由本處旗山工作站派員引導,如不願或不能配合引導勘察者,可自行前往,不另派員引導勘察。得標廠商如無先行現場勘察者,應確實遵循合約規定履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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