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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或造林撫育所需,後續擴充新台幣1,485,971元,啟動期間上限為111年底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處作業課領標(招標文件每份200元)。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 本處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 本處秘書室發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5月上旬起至108年10月下旬工作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為其項目列有造林業、園藝服務業、景觀工程及綠美化工程等相關行業。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用文件)
(二)押標金繳納憑票據。
(三)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目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營業稅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以上除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可事後補正外,其他缺一者無效。上述(三)、(四)得用影印本。
附加說明
勘察日期訂於106年4月10日上午10時於本處恆春工作站(屏東縣恆春鎮林森路29號,電話08-8892031)集合,由本處恆春工作站派員引導,如不願或不能配合引導勘察者,可自行前往,不另派員引導勘察。得標廠商如無先行現場勘察者,應確實遵循合約規定履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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