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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未來後續擴充增購期限:於109年12月31日前,機關保留至不逾採購預算金額之續增購訂約權利。後續擴充採購之項目,如已於原契約訂有項目及單價或計價方式者,該項目得免議價逕以原契約單價或計價方式辦理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民興路39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依「採購說明書」工作履約期程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字數限制,詳見投標須知)(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得依法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工程技術服務之合格廠商或法人,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但不限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機構、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景觀設計業等。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2)(有效)公會會員證明。(3)廠商納稅證明。(4)廠商信用之證明。(5)其他:本案「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所載項目。
(三)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廠商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或未變更之登記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招標文件規定應填之廠商資料,應與上揭登記文件內容一致;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已變更或未變更之登記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招標文件規定應填之廠商資料,與上揭登記文件之一登載一致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四)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預算金額、預計金額均為以預計工程經費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推算服務費。
2.107年)里龍山步道整修工程(設計履約期限110日曆天)
3.(107年)美濃靈山、月光山及雙溪樹木園步道整修工程(設計履約期限70日曆天)
4.(107年)石門山、高士佛山步道整修工程(設計履約期限70日曆天)
5.其餘依採購說明書履約期程。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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