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ongyi@forest.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日起72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乙級以上營造廠商
二、特定資格: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證明文件: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具日式古蹟修復經驗傳統匠師 (木作匠師、泥作匠師及瓦作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1)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3.以上工地負責人簡歷表及各類傳統匠師名冊(含項目、姓名、照片、身分證字號、本人簽名及蓋章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詳附表1、2、3格式)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證明文件: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檢附實務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具日式古蹟修復經驗傳統匠師 (木作匠師、泥作匠師及瓦作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1)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3.以上工地負責人簡歷表及各類傳統匠師名冊(含項目、姓名、照片、身分證字號、本人簽名及蓋章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表格詳附表1、2、3格式)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