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鐵路課
電子郵件信箱
truss@forest.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採購預算金額2,000,000元,擴充1,000,000元),本案如因增加地點需增辦擴充,由甲方提出,經甲方及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工作地點位於機關轄區範圍內,其件數及工程內容由機關核定以後正式公文通知廠商辦理,廠商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絕,擴充辦理期限為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嘉義郵政第184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投標櫃逾期無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計畫主持人應符合文化部發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或第18條規定,即應具下列資格之ㄧ:
1.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須具「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類資格)。
附加說明
委託技術服務費用為新台幣2,000,000元。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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