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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處得視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增購,若增購項目為本契約原有工作項目及內容者,以本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增購項目倘為新增項目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辦理議價;增購金額為新台幣4,500,000元,增購期限至113年4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一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係為使得標廠商審酌自身能力再行投標,以避免後續履約爭議。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項工作涉及高價貴重木打撈集運工作,為避免履約廠商違反契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向政府辦理登記有案,營業項目包含伐木業、貨運業、租賃業(挖土機、吊卡車等)、營造業、土木工程、起重工程業:(1)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抄本(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3) 廠商信用之證明(4)其它(依投標須知及標封應附之相關文件)。
2.持有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稅捐機關核發截止上月份未欠稅之證明之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附加說明
【履約地點】: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廠商答復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請同時提出具體事證,招標機關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以利辦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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