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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期限為1個月,上限新台幣800,000元整,原契約內既有項目之數量增加時依該項目單價增購,否則另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開標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9年12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需同時具備有1.清潔服務、2.造林或園藝服務、3.廢棄物處理等相關行業之項目者。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目之證明文件。
(2)完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負責人或員工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結業證明書。
(6)負責人或員工取得丙級以上之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證明者。
(7)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
(8)投標廠商得依環保署97年4月14日環署廢字第0970027260號函示,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處理,得分包予環保署核准執業之合法清除業者。投標廠商需於決標日起30日內取具下列之合約,若未取具任一合約,由本處沒入履約保證金新台幣20萬元,並終止合約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A)投標廠商出具與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簽訂之處理合約(含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B)投標廠商出具事業廢棄物、水肥清除機構與最終處理地點(合法焚化爐)簽訂之處理合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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