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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擴充,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原契約內既有項目之數量增加時依該項目單價增購,否則另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
履約期限
106年11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文件內須載有經營清潔維護等相關行業之項目者。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非拒絕往來戶、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聲明書。
5.負責人或員工取得丙級以上之廢棄物清除技術員證明者。
6.投標廠商得依環保署97年4月14日環署廢字第0970027260號函示,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處理,得分包予環保署核准執業之合法清除業者。
7.投標廠商切結於決標日起30日內取具下列之合約,若未取具任一合約,由本處沒入履約保證金新台幣7萬元,並終止合約及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1)投標廠商出具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與最終處理地點(合法焚化爐)簽訂之處理合約。
(2)投標廠商出具與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簽訂之處理合約(含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更動係更正履約期限
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除需檢附「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述應附之相關文件外,另請將「廠商報價文件(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廠商報價部分)」一併裝入「標封」內,如有未依此檢附者,則視為審標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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