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3694@forest.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條件如原採購契約標的,本處得視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增購,其增購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內,增購種子數量為300公升 ,增購期限至106年2月28日止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史館路45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目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營業(稅籍)登記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向政府辦理登記有案,營業項目包含造林、育苗或園藝、種苗等之廠商。
(二) 納稅證明文件【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以上文件請提出影本,但必要時本處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附加說明
105年8月29日更正:投標文件審查表刪除第8項「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及第9項「切結書」。
【履約地點】: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廠商答復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請同時提出具體事證,招標機關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以利辦理。
2.「辦理作業說明時間與地點」:105年08月22日上午9時整於本處作業課辦理,逾時不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