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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並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廠商須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若未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於投標時需檢附與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者簽訂合作契約之正本以證明廢棄物最終清運能力者。
附加說明
(一) 非緊急清除:本處轄管範圍內經巡查發現或接獲通知有堆置廢棄物情形,經甲方(工作站)判斷非緊急清除者,廠商應派員會同甲方(工作站)人員現場會勘,確認待清運位置、範圍及廢棄物類別,雙方填妥「新竹林區管理處廢棄物清運維護工作會勘單」,經甲方(工作站)彙整後,另以「新竹林區管理處廢棄物清運維護工作通知單」通知廠商,經廠商確認通知單內容無疑義後簽章,並即回傳甲方(工作站)確認,作為清運工作啟動依據,廠商於接獲通知翌日起3日(工作天)內進場清運,持續至作業完成。
(二) 緊急清除:本處轄管範圍內經巡查發現或接獲通知有堆置廢棄物情形,經甲方(工作站)判斷為緊急清除者(如:天然災害大量海漂廢棄物堆積、廢棄物堆積致阻礙交通、排水道、發生與論事件、保護區環境汙染者或其他),即由甲方(工作站)逕以「新竹林區管理處廢棄物清運維護工作通知單」通知廠商,經廠商確認通知單內容無疑義後簽章,並即回傳甲方(工作站)確認,作為清運工作啟動依據,廠商於接獲通知翌日起1日內進場清運,持續至作業完成。
(三) 執行廢棄物及垃圾處理作業,廠商應依據甲方(工作站)指定期間執行,由甲方(工作站)指派監工人員。廠商接獲機關之清運工作通知後,依機關通知項目及位置於指定時間內調集人員、機具至現場,依機關指示進行集運及清理等作業,廠商不得異議或不配合機關指示執行。
(四) 廠商應於每次清理完成後,即於海岸環境清理資訊平台執行成果登錄,回報進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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