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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執行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1,000,000元(視廠商履約績效良寙決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並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廠商須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若未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於投標時需檢附與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者簽訂合作契約之正本以證明廢棄物最終清運能力者。
附加說明
二、 廠商應備妥政府核可設置之垃圾最終處置地點,不得以垃圾無法進場為理由,延遲清運垃圾。
三、 清運地點包括本處轄管範圍內海岸地區及機關指定地區。
四、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 不定期通知:本處轄管範圍內遭堆置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保麗龍、橡膠)、資源回收物(寶特瓶類、輪胎等)等清除工作,廠商接獲機關通知後,應隨時派人員清運垃圾,應服從機關人員指揮進行清運作業,並持續至作業完成。並統計廢棄物種類(生活遊憩類(塑膠容器類等)、漁業與休閒釣魚類、醫療/個人衛生用品類等),並應於接獲通知後6日內清理完成,通知甲方。
(二)由本處通知:配合本處預定拆除建物、強制執行強制搬運、拆除等工作整理清運。
(五) 執行廢棄物及垃圾處理作業,廠商應依據工作站指定期間執行,由工作站指派監工人員。廠商接獲機關之清運工作通知後,依機關通知項目及位置於指定時間內調集人員、機具至現場,依機關指示進行集運及清理等作業,廠商不得異議或不配合機關指示執行。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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