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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執行期間至110年3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500,000元(視廠商履約績效良寙決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並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備妥三處以上政府核可設置之垃圾最終處置地點,不得以垃圾無法進場為理由,延遲清運垃圾。
二、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不定期通知:執行本處轄管內遭堆置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保麗龍、橡膠)等清除,廠商接獲機關通知後應隨時派駐人員清運垃圾,應服從機關人員指揮進行清運作業,並持續至作業完成。並統計廢棄物種類(生活遊憩類(塑膠容器類等)、漁業與休閒釣魚類、醫療/個人衛生用品類等)。
(二)由本處通知:配合法院預定拆除建物、強制執行強制搬運、拆除、本處轄管內遭堆置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及海漂垃圾整理清運。
(三) 執行廢棄物及垃圾處理作業,廠商應依據工作站指定期間執行,由工作站指派監工人員。廠商接獲機關之集運工作通知後,依機關實際通知項目及數量於指定時間內調集人員、機具至現場,依機關指示進行集運及清理等作業,同時各項機具、人員之調度全權由機關指揮,廠商不得異議或不配合機關指示執行。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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