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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情形良好,符合本處需求,得於110~111年度後續採購2組列車,後續金額為新台幣680萬以內。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參考103年「烏來台車列車更新設計製造統包採購」案完成列車進行設計規劃,及依設計圖說製造2列車組。(每列車組含1母車+2子車)
2.餘詳採購需求說明書及標價清單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須有以下基本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符合以下之資格:
1.需經政府核准設立符合「統包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具備本採購案所需專業技能及服務經驗。
2.本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為:負責細部設計廠商:『技師事務所(機械工程科)』、『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可執行機械工程科業務)』;負責安裝及供應 之廠商:『軌道車輛製造業、修理業』或『機械製造業、安裝業(營業項目有軌道車輛製造者或有軌道車輛製造、修理實績者)』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逾三家為限。(共同投標規定,另詳本須知第十五點)。
3.單獨投標之供應及安裝廠商應具有設計資格或應附具細部設計資格之分包廠商證明文件。
4.具有車體製造實蹟經驗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有關本案開標前如需辦理現場講解會勘,請電洽03-5224163分機265林先生。
2.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就符合條件之廠商預定於109年11月20日上午10:30召開採購評選「評選(簡報)會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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