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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為其項目列有造林承包業、起重業、營造業、其他工程業及其他具有可打撈集運漂流木及林產物能力之相關行業。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1) 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目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付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進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為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4)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用文件)。
(5) 投標標價清單(須填妥併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如標價清單空白而僅核章無效)。
以上缺一者無效。上述(1)、(2)得用影印本。開標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所投標價為準。
二、 工作項目:標機關認定需集運漂流木、機關業務需要之林產物處理集運工作,及指定載運暨處理地點辦理集運、貯木整理及填平整地作業。地點包括:新北市地區(本處及所屬工作站認定需集運及處理漂流木及林產物區域),及新北市監工指定貯放地點。
三、 新竹林區管理處政風室檢舉專線03-5232435,傳真03-5250424。
四、 注意事項:
(1) 廠商應每日常備在新北市地區可提供15頓以上吊卡1部供緊急通知後於2小時內到達指定現場協助載運相關事宜。
(2) 廠商應於得標後需主動提供本處正確連絡電話、手機、傳真機號碼,並於每次發佈海上颱風警報、豪大雨特報時需主動與機關保持密切聯絡,並隨時保持通訊器材之暢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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