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431@forest.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功能:代表園區之環境資源特色,並且融合當地之意象設施,符合森林之調性,創造地區優質旅遊與服務空間。透過專業的全面性、統一性規劃生態教育館的展示解說設施及服務設施,呈現完整的遊客中心功能。
2.效益:引入景觀美學及新思維,並與周邊環境充分融合,進而吸引遊客駐足遊憩。考量自然、人文、歷史風貌,提供遊客優質解說服務及設施,並提升遊客的空間感受性與體驗性。
3.標準:解說服務設施及景觀改善,除須考慮地景融合與美感設計外,應符合相關法令及法規。
4.品質或特性:應整合建築、土木、景觀等專業技術人員,在不同專業領域之組合協調。對日後各項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設施之耐久性、完整性、美觀性有積極而正面的效益,且應能符合各項材料檢驗標準及施工方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寄達至新竹郵政第1116信箱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設計100日曆天、施工300日曆天(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1.需經政府核准設立符合「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或)施工之廠商,具備本採購案所需設計及施工等專業技能及服務經驗。
2.本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二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需為1.設計資格:建築師事務所、2.施工資格:乙等以上綜合營造廠商,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逾三家為限。
餘詳如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1.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詳如招標文件內容。
2.投標應檢附之文件詳投標須知,請廠商依「廠商資格審查表」內容自行檢查完備後投標。
3.評選簡報日期、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4.依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電子化方式販售招標文件為之,其電子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得不另備書面文件。
5.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前逕到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重製,轉載,篡改。
6.餘詳招標文件內容及法令規定辦理。
7.本處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電話(03)5232435,傳真(03)5250424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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