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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續約之權利。2.擴充金額為新台幣3,600,000元以內,本採購預算尚未審議通過,依政府預算核定時程給付各項費用或停止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國內合法設立且有能力提供本專業服務工作之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依法得提供專業性服務之法人組織、其他非法人團體等,具有環境教育執行及規劃等專業服務能力者。
(二)證明文件:
1.國內各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
(1)大專院校及機構代表人授權同意證明文件或公文。
(2)大專院校計畫主持人應為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並提出聘書影本或在職證明;研究機構計畫主持人需為副研究員級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2.其他: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後列印公開於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計畫主持人或專案經理應具環境教育專業能力或工作實績,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得免申請核發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者,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3.採購評選時間,本處另行通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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