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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至106年12月10日,工作為漂流木及林產物處理集運工作,增購新臺幣1,000,000元。(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為其項目列有造林承包業、起重業、營造業、其他工程業及其他具有可打撈集運漂流木及林產物能力之相關行業。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目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用文件)。
(5)投標標價清單(需填妥並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如標價清單空白而僅核章無效)。
以上缺一者無效。上述(1)、(2)得用影印本。開標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所投標價為準。
二、工作項目:招標機關認定需集運漂流木、機關業務需要之林產物處理集運工作,及指定載運暨處理地點辦理集運、貯木整理及填平整地作業。地點包括:新竹縣、市及苗栗縣地區(本處及所屬工作站認定需集運、處理漂流木及林產物區域)。
三、新竹林區管理處政風室檢舉專線03-5232435,傳真:03-5250424。
四、注意事項:
(1)防汛期間(5~9月)廠商應每日常備在新竹縣、市及苗栗縣地區可提供15噸以上吊卡1部供緊急通知後於2小時內到達指定現場協助載運相關事宜。
(2)廠商應於得標後需主動提供本處正確連絡電話、手機、傳真機號碼,並於每次發佈海上颱風警報、豪大雨特報時需主動與機關保持密切連絡,並隨時保持通訊器材之暢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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