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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5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118號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法人組織、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廠商。本計畫並應設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計畫工作範圍及內容摘要:
(一)工作範圍:包含羅東林區管理處歷史建築(場長宿舍、勞工俱樂部)、122巷日式雙併宿舍及木造長屋招待所、洗衣部等建築。
(一)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文獻史料之蒐集及修復沿革考證。
2、現況調查,包括環境、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及破壞鑑定。
3、原有工法調查及施工方法研究。
4、必要之解體調查,其範圍、方法及建議。
5、必要之考古調查及發掘研究。
6、傳統匠師技藝及材料分析調查。
7、文化資產價值及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
8、再利用必要設施系統及經營管理之建議。
9、再利用修復原則與方法之研擬及初步再利用修復概算預估。
10、必要之現況測繪及圖說。
11、修復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12、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13、必要之緊急搶修建議。
(二)、參加相關審查會、諮詢會、工作會及協助計畫提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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