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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758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58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翌日起180個日曆天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立並持有相關營業項目之登記或設立證明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
(四)押標金(憑證)
(五)企劃書(含報價單)
(六)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連同資格文件、押標金(憑證)、企劃書(含報價單)、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日期及時間:另行通知,廠商須派專案主持人或負責人出席簡報。
(二)凡經本分局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即行通知就其企劃書內容進行簡報、答詢,每一廠商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答詢以10分鐘為原則,廠商簡報以投標文件送達先後訂序,廠商出席人數最多2人,本専案計畫主持人或負責人應到場簡報,簡報所需資料均由投標廠商自備(視訊設備得洽本分局提供),非進行簡報之廠商不得留滯會場或旁聽。
(三)最有利標評定方式:採序位法,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時程
1、得標廠商須於決標翌日起20個日曆天內(含星期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提交細部工作計畫書予本分局審核。
2、得標廠商須於決標翌日起180個日曆天內(含星期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完成設備之定製、安裝、測試、修改等工作,並以書面申請驗收。
(五)對品名之規格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分局請購單位:植物檢疫課:路小姐
電話:(03)398-2663#310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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