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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提升行政及採購效率,擬保留1年(即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後續擴充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187萬8,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舊正里光明路11號(辦公試驗大樓一樓第四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13臺中市霧峰區舊正里光明路11號(辦公試驗大樓一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2年1月1日起112年12月31日止履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 廠商投標標單及標價清單。
(二) 廠商聲明書。
(三)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與履行本標的之相關行業(營業項目:A102080園藝服務業或E201010景觀工程業等)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相關佐證資料)。*依經濟98.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本案投標證明文件】。
(四) 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前述文件機關 得依審查需要,要求廠商提示正本查驗。】
(五)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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