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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擴充服務每月金額6,690,000元,增購2個月,擴充上限金額為13,38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辦公試驗大樓一樓第四會議室。(台中市霧峰區光明路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中市霧峰區光明路11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總收發室,逾時送達視為「不合格標」(本案不允許採電子方式投標)。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完成履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與履行本標案人力派遣業(營業項目IZ12010)之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下載相關佐證資料)。依經濟98.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本案投標證明文件 。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押標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整)。
(五)投標總標單。(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等報價(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相關費用等),高於本案管理費用預算金額新台幣158萬4,058元整,視惟不合格價格標。
(六)標價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
(七)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八)承攬企業或政府機關等經驗實績:請提供近五年期間(102年至106年)承攬之契約文件或相關證明等文件佐證,請廠商至少提供3案件供審核。
貳、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等報價(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相關費用等),高於本案管理費用預算金額新台幣158萬4,058元整,視惟不合格價格標。
叁、有意願投標之廠商有關本案招標規範(本案補充規定、勞務工作需求書及勞務資料表等)等相關問題,請於投標前,逕洽本所秘書室吳美質小姐(電話:04-23302101分機140)瞭解,餘請確實詳閱本案招標文件,以保障投標權益。
肆、公告文件之「契約補充規定」誤植重複,重新上傳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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