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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保留
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
1.擴充之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整(5,000,000元)。
2.擴充之期間上限:110年01月01日至111年02月28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376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200元/現金或郵局匯票(含掛回郵信封)郵寄本所秘書室(事務),請自行估算時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376號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具有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所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需與招標物品相關之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
2、廠商信用之證明:應為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購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核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履約標的之規範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因疫情關係影響,進入本所請佩戴口罩、量測體溫。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