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
電子郵件信箱
bwcchen@mail.nvr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至111年,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372,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5054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牧場2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件100元,現金或郵局匯票及回郵信封(含非限時掛號郵資)郵寄本分所總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54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牧場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國內合法登記設立之飼料製造、供應或經銷公司行號。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4.飼料製造工廠設有畜牧技師證明文件。
5.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採購規格(原廠飼料成分表、無用藥證明及黃豆玉米原料檢驗報告)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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