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高雄種畜繁殖場
電子郵件信箱
aglin@mail.tlr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台幣903,000元(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後續擴充之期間上限為:1年或金額上限為:60萬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通安路三七二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領標費100元,請至本場總務室繳款。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0,000元整。(廠商得標後由押標金轉入履約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通安路三七二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本案決標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其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營業項目。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
以上各項文件應依規定備妥並書明標單內容(標封外應註明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案名或案號,上述資料皆不得使用鉛筆書寫,未依規定書寫者視同不合格廠商),於投標截止時限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場一樓總務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對於本案招標文件中有關規格疑慮時請電話洽詢承辦人梁筱梅(08-7792617#216)。
2.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餘詳投標須知及採購合約書等及相關招標文件。
3.新台幣903,000元(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後續擴充之期間上限為:1年或金額上限為:60萬元)。
4.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高雄種畜繁殖場
檢舉受理單位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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