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
電子郵件信箱
chiaying312@dns.caes.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200元整(郵購者須另附貼足100元回郵與填妥收件人資料B4信封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合格公司、行號,並具有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檢附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公告已在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三)信用證明文件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
1.本預算保留若未通過、或經部分刪除,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損失,並不包括所失之利益在內。
2.俟取得雜項執照始由本分所通知開工;簡易水土保持如未經核准或期間倘遇相關不可抗力因素,本分所保有契約廢止及變更權利。
3.本案應依核准之簡易水保設施、雜項執照等相關項目與數量設置,承商應配合機關需求辦理契約變更數量增減,廠商不得拒絕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報繳之營業稅申報書或繳款證明書。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證明文件:廠商須出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106年6月27日至106年12月27日)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四、開標時如發現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者,其所投標單無效。
五、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六、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資料。
七、更正-圖說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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