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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保留於履約完成後3年內,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5,000,000元之權利。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完成3台固定式航程紀錄器並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供機關檢測功能是否符合標準,測試項目如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驗收程序及項目。餘交貨期限詳契約第7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2) 納稅證明
(3) 廠商信用證明
(4) 投標廠商具有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或供應之證明文件,經歷證明文件應為: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2原始定件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5)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6) 標單正本及標價清單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已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問題、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 廠商報價如低於底價80%,如有必要本署將請廠商於30分鐘內或開標主持人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請廠商預為準備。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視同放棄說明之機會。
(3) 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4) 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