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1210428 已決標公告

前鎮漁港泊區疏浚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27,680,000
原始預算
$ 473,839,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0.2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機關代碼 3.45.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歐芳郡
聯絡電話 (07)8239719
機關代碼 3.45.2
單位名稱 企劃組
機關地址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
聯絡人 歐芳郡
聯絡電話 (07)8239719
傳真號碼 (07)8131728
電子郵件信箱 fangchun0801@ms1.fa.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5/18
原公告日 112/05/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5/30 17:00
開標時間 112/05/31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 2,369萬1,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0日內竣工。其餘條款詳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內政部登記合格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造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合格證明(影本)。(甲等營造業以上,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書)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 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2,369萬1,000元整) 7.切結書1。 8.企劃書計15份(撰寫方式詳評選須知): 9.標單、總表、詳細價目、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正本) (二)特定資格文件: 具有相當財力: 1.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度不低於4仟萬元,或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 廠商應於投標前確實勘察工地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及前期工程界面(如施工規範特定條款、前期工程缺失改善工程施工說明...等)皆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招標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二)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三) 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四) 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下列事項: 1.於價格詳細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2.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價格。 (六)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七)工程採購之安全衛生費用之競標調整原則:安全衛生經費項下之各項單價,將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112.5.8更正公告 1.投標須知第47點刪除「契約價金總額5%。」贅字。 2.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工程施工階段 項目2.填報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備註應為「1.施工日誌每月5日前提送,逾期每日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500元。(最後1日為假日,順延至上班日),2.施工日誌如經監造單位及本署審退超過2次,每次扣3,000元。」,誤植至項目1.填報公共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爰辦理更正。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投標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款之規定。 4.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112.5.17第2次更正公告 1.本案屬疏竣工程爰無保固,爰修正投標須知第45、46點及工程契約第14條第1款及刪除第16款保固規定。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投標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款之規定。 3.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45.2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歐芳郡
聯絡電話
(07)8239719
機關代碼
3.45.2
單位名稱
企劃組
機關地址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
聯絡人
歐芳郡
聯絡電話
(07)8239719
傳真號碼
(07)8131728
電子郵件信箱
fangchun0801@ms1.fa.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5/18
原公告日
112/05/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5/30 17:00
開標時間
112/05/31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 2,369萬1,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0日內竣工。其餘條款詳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內政部登記合格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造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合格證明(影本)。(甲等營造業以上,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書)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 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2,369萬1,000元整) 7.切結書1。 8.企劃書計15份(撰寫方式詳評選須知): 9.標單、總表、詳細價目、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正本) (二)特定資格文件: 具有相當財力: 1.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度不低於4仟萬元,或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 廠商應於投標前確實勘察工地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及前期工程界面(如施工規範特定條款、前期工程缺失改善工程施工說明...等)皆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招標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二)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三) 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四) 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下列事項: 1.於價格詳細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2.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價格。 (六)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七)工程採購之安全衛生費用之競標調整原則:安全衛生經費項下之各項單價,將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112.5.8更正公告 1.投標須知第47點刪除「契約價金總額5%。」贅字。 2.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工程施工階段 項目2.填報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備註應為「1.施工日誌每月5日前提送,逾期每日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500元。(最後1日為假日,順延至上班日),2.施工日誌如經監造單位及本署審退超過2次,每次扣3,000元。」,誤植至項目1.填報公共工程監造(監督、查核)報表,爰辦理更正。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投標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款之規定。 4.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112.5.17第2次更正公告 1.本案屬疏竣工程爰無保固,爰修正投標須知第45、46點及工程契約第14條第1款及刪除第16款保固規定。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投標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款之規定。 3.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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