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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署本部2樓第2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涉及機械零件修理及更換,有後續使用順遂及調修之用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涉及機械零件修理及更換,有後續使用順遂及調修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開工,並自開工日後40天內履行採購標的之維修保養,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漁訓貳號漁業訓練船歲修案擬於112年1月實施)
廠商資格摘要
經我國合法設立或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機械安裝業、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批發、零售)業、商港區船舶小修業或得承攬前述相關業務者,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為: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 納稅證明
(四) 標單、標價清單及標價明細表(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五) 押標金。
其他:附加說明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已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問題、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廠商報價如低於底價80%,如有必要本署將請廠商於30分鐘內或開標主持人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請廠商預為準備。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視同放棄說明之機會。
(三) 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四) 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