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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署本部第2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署本部秘書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7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應檢附1.營造業登記證書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截止投標日前完成與招標主標的(曾經承作碼頭或護岸工程並有完工驗收證明者)之工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含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4.其他經本機關認可之文件),以上資料擇一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或完成數量時,應另檢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及竣工圖)。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營造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七)押標金:請置於標封中。
(八)切結書1。
(九)標單。
(十)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紙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確實勘察工地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界面(如施工圖說、施工規範、標單內容...等)皆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招標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二) 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五)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六)廠商報價如低於底價80%,如有必要本署將請廠商於30分鐘內或開標主持人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請廠商預為準備。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視同放棄說明之機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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