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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履約期間保留增購,擴充金額上限為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之差額(標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本署2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預估履約期程為:自決標日後至「漁業公務船建造統包案」2艘完成驗收交船後30天以內交付總結報告止(預估112年,並以實際為準)。二、相關服務項目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規定如下:(1)乙方於決標日後15日以內提出「專案管理工作計畫書」。(2)乙方於決標日後90日以內提供第2條第1款規劃作業所需文件。(3)乙方於決標日後120日以內完成甲方審核規劃作業資料修正意見。(4)乙方於決標日後150日以內完成第2條第1款規劃作業總報告及第2條第2款有關統包案所需之招標文件(含研擬統包商之特定資格條件)。
詳細內容詳如招標文件及契約書第7條之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公司(執業範圍含造船工程科);或2. 政府機關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項目列有
船舶規劃、設計或監造
等相關法人組織、團體。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為: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3.服務建議書。4.標單(正本)。5.切結書1(正本)。6.押標金(新臺幣175萬元整)。
詳細內容詳如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之規定。
招標標的之數量摘要
規劃新建漁業巡護船及漁業訓練船各一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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