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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儘速辦理月曆設計並送機關審查,機關接獲廠商月曆設計樣稿時,應儘速辦理審查作業並將審查意見交付廠商,廠商需依機關審查意見修正至機關認可,並提供委託專家(學者)完成校稿證明、紙質證明書後方可正式付印;廠商需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前完成月曆印製裝訂,廠商應準備紙張磅數量測工具,待機關部分驗收同意後始開始寄送,並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前交貨(將月曆送達機關指定地點,並以送貨簽收單日期為依據。惟離島地區倘因天候因素導致航班延誤,由廠商提出相關證明,機關得酌情同意延後3日送達)。
2.廠商依交貨期限送達機關指定地點(如附件),廠商檢附送貨簽收單辦理全部驗收,在未完成全部驗收前,廠商應負擔全部管理責任及費用;另如送貨地點或箱數有異動,廠商應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運費。廠商於全部驗收後有瑕疵時,應於接獲分送機關(單位)通知後由廠商自費予以更換、修正或重做。
3.每20份月曆(含20份塑膠袋)為一包裝單位/箱。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列有(C701010)印刷業或依法得承攬印刷業務之廠商。投標廠商應屬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2.納稅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5.標單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6.服務建議書。
詳細內容詳如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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