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shuchin@ms1.fa.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並以本案標餘款作為後續擴充金額之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次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詳細內容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屬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2.納稅證明。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加蓋投標廠商公司大小章)。4.標單正本(應加蓋投標廠商公司大小章)。5.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正本(應加蓋投標廠商公司大小章)。6.押標金(繳納憑據:新台幣17萬元整)。
附加說明
106.7.12第1次更正公告如下:
1更正內容說明如下:
(1)刪除原施工設計圖號FACOA-17、FACOA-19、FACOA-20、FACOA-21、FACOA-22、FACOA-23、FACOA-24、FACOA-25、FACOA-26中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本案產品型錄需標示廠牌、型號,另型錄上如無法完全顯示,需檢附補充說明。
之相關文字,詳施工設計圖說--第1次更正之檔案。
(2)補充說明契約書第7條履約期限,修正為[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包含設備之安裝及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若履約期限之起始日或末日適逢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詳如財物採購契約-第1次更正之檔案。
(3)增加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一併修正投標須知第77點及電子招標文件清單,詳如電子檔。
2.等標期配合延長,一併修正外標封及投標須知第27點及第79點,詳如電子檔。
3.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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