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shaochun@ms1.fa.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保留於 履約完成後1年內,保留增購2年租賃期之權利,預算上限為新臺幣400萬元。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完成標的物總數之90%,120個日曆天內完成全部標的物(經展延、更改地點或不施作者除外)無線網路傳輸系統之建置。如因廠商於安裝地點無既有固網、光纖線路及3G、4G訊號,且估算申裝費用超過契約所列申裝費用總金額之2%,廠商得提出相關文件及估價資料,報請機關同意延後施作或更改設置地點或不施作,惟不施作之地點不得超過標的物總數之5%。
2.網路服務租賃為前項通過查驗之次日起2年。
詳細內容詳如契約書第7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應屬我國合法登記或設立,且營業項目為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2.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影本)。3.納稅證明。4.廠商信用證明。5.投標廠商具有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7.標單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8.標價清單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9.標價清單中「網路傳輸申裝費用」報價總金額未高於新臺幣42萬元整。10.標價清單中「服務期間網路傳輸費用」報價總金額未高於新臺幣400萬元整。
詳細內容詳如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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