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shaochun@ms1.fa.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保留於履約完成後3年內,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992,500元。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內,完成10組固定式航程紀錄器並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供機關檢測功能是否符合標準,測試項目如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訂驗收程序及項目。機關應於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測試。
2.前目測試符合標準,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之次日起,第14日內一次交貨,廠商將標的物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機關應於送達之次日起3日內完成驗收,驗收程序及項目如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訂。
3.前1、2目測試如未通過,廠商應於7日內重新交付相同數量之標的物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重新查驗該批次是否符合驗收標準。
4.前1、2目廠商如有逾期情事,分別依本契約第14條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2.納稅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4.投標廠商具有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二.規格文件:請檢附原型機(固定式航程紀錄器,含可程式紀錄器及船舶用GPS外接天線),規格審查方式詳如標的物規格及審查說明書。
三.價格文件:標單正本及標價清單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詳細內容詳如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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