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yuanhwa@ms1.fa.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應於106年12月8日前完成履約標的供應,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屬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稅證明。3.廠商信用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5.過去實品1件(須單獨包裝並彌封且註明「過去實品」)。6.試做樣品1件(須單獨包裝並彌封且註明「試做樣品」)。7.標單正本。8.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6.07.17第次更正公告如下:
1.更正本案建議書徵求文件六(二)評選作業內容,詳如電子檔。
2.等標期配合延長。
3.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106.07.18第次更正公告如下:
1.更正內容說明如下:
(1)更正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六(二)評選作業之方式,詳如電子檔(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第2次更正)。
(2)更正投標須知第27點及第79點,詳如電子檔(投標須知--第2次更正)。
(3)更正外標封截止投標時間,詳如電子檔(外標封--第2次更正)。
2.等標期配合延長。
3.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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