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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每年預算金額約為新台幣1,410千元,若得標廠商辦理績效良好,將得與其續約且最多續約3年,擴充金額每年以1,410千元計,擴充金額總計4,230 千元,故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5,640千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74號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74號教學大樓206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74號102辦公室
履約期限
自得標日起依甲方需求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其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或法人團體之組織章程需符合與本標案相關之營業項目,並經政府登記合格,營業登記項目為餐館業、即時餐食製造業(或其他餐飲伙食包作業)供應之行業或與本案相符之業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107年度將辦理為期2週訓練計2班及為期4週訓練班計4班,每班學員人數各計約28人。前者2週訓練班辦理期間為3月13日至28日(兩班同時辦理) ,供餐天數計約6天;後者4週訓練班辦理期間分別為4月26日至5 月26日及9月27日至10月27日(兩班同時辦理),須供餐天數計約20天(實際上課天數及人數以本中心通知為依據)。107年度6班之總預算金額計約新台幣141萬元。。
二、108~110年度預計辦理國際訓練班計6班,每班學員人數計約26人,各為期2週(兩班)及4週(四班)。
三、若得標廠商辦理績效良好,可續約3年,擴充金額為423萬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委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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