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naiyi@ae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09年度資通安全相關設備財物採購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2/24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2/25 14: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3樓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6608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秘書處文書科總收文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廠商應提供本項規定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公立學校得出具該校同意投標函正本)。
2. 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
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4. 廠商聲明書【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檢附現職工程師具有需求規範書貳、三、(一)所列證明文件。
6.案關人員之勞、健保資料:依需求規範書貳、三、(一)所列證明文件。
7.專案經理及工程師之承做能力證明:依需求規範書貳、三、(一)所列證明文件。
8. 廠商須出具切結書,聲明項目:
(1)不得提供大陸品牌交貨項目。
(2)提供之設備規格應已達本案之要求,不得以設備未來之規格參加本標案。
9.廠商自製之規格審查表及提供原廠型錄(依需求規範書陸、三所列證明文件)
(1)需有符合、不符合及參考頁次欄位。
(2)參考頁次欄位應註明所附輔助說明文件、產品廣告型錄或其影本之頁次,清楚標示與本案規格符合處
10.投標廠商須出具辦理本採購案之相關程序及環境已通過第三方驗證聲明書。
備註:
1.公立學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2.投標廠商投標金額高於預算金額,視為資格不合格。
【投標文件遞送方式及處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秘書處文書科總收文),於截止收件下午5時前寄達或送達,並以當日下班之前收件章為憑。【公開取得文件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透過政府採購資訊網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開標地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3F開標室舉行。【其他】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2.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2-21T21:36:41+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秘書處文書科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廠商應提供本項規定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公立學校得出具該校同意投標函正本)。 2. 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 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4. 廠商聲明書【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檢附現職工程師具有需求規範書貳、三、(一)所列證明文件。 6.案關人員之勞、健保資料:依需求規範書貳、三、(一)所列證明文件。 7.專案經理及工程師之承做能力證明:依需求規範書貳、三、(一)所列證明文件。 8. 廠商須出具切結書,聲明項目: (1)不得提供大陸品牌交貨項目。 (2)提供之設備規格應已達本案之要求,不得以設備未來之規格參加本標案。 9.廠商自製之規格審查表及提供原廠型錄(依需求規範書陸、三所列證明文件) (1)需有符合、不符合及參考頁次欄位。 (2)參考頁次欄位應註明所附輔助說明文件、產品廣告型錄或其影本之頁次,清楚標示與本案規格符合處 10.投標廠商須出具辦理本採購案之相關程序及環境已通過第三方驗證聲明書。 備註: 1.公立學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2.投標廠商投標金額高於預算金額,視為資格不合格。 【投標文件遞送方式及處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80號2樓秘書處文書科總收文),於截止收件下午5時前寄達或送達,並以當日下班之前收件章為憑。【公開取得文件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透過政府採購資訊網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開標地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3F開標室舉行。【其他】1.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2.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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