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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後,經本中心評估履約廠商表現優良者,得依原契約條件續約1年。續約之相關勞健保及基本工資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事項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23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凌晨零時起至111年12月31日24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具有保全業之營業項目。有關清潔服務之營業項目得標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規定,將採購分包予具備清潔服務及人力派遣服務業之其他廠商辦理。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具有保全業)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切結書1。
4.維護勞工權益切結書。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及其後本中心通知辦理評選會議或議價時,應派員到指定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價單內容或重新報價,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評選會議於開標後擇期召開,由本中心另行通知合格廠商參加。
(三)有關清潔服務之營業項目得標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規定,將採購分包予具備清潔服務及人力派遣服務業之其他廠商辦理。
(四)更正開標時間為11月23日下午2時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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