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文化路1000號
電子郵件信箱
scshien@iner.gov.tw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提升採購效率:本購案內容為多腔式真空鍍膜設備製作,統包方式可減少介面管理及提高系統整合;另廠商資格條件適中且履約標的難易性適中,不至於影響廠商意願,因而可提升整體採購作業效率。
(二)確保採購品質:統包為整合規劃設計與製作,本所依據實際需求規劃採購規範,廠商依規範需求設計並完成設備製作及安裝,能確保本購案所要求品質,避免發生廠商選用低成本及功能性較差之設備。
(三)無增加經費之虞:本購案之採購需求規範,內容設備需求項目架構清楚,且周詳之委託服務審查及最有利標之評選標準,並配合最低標決標方式,不至於契約變更或履約爭議而追加經費。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文化路10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文化路10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須提出以下證明文件投標1. 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或新設立稅籍證明及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依法令免繳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証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大專院校免繳驗)。3.廠商需提出履約能力證明:例如曾經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及製作真空鍍膜腔體之完工證明或契約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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