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文化路1000號
電子郵件信箱
scshien@iner.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07年度後續擴充數量71人/年,機關得視需要與否執行。
(2)108年度之後續擴充期間為108年1月至3月,數量按357人/年之12分之3計算,機關得視需要與否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文化路1000號063館第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核能研究所會客室投標箱內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符合下列1.2.資格之ㄧ者):
1.投標廠商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2.一般公司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且營業項目登記有人力派遣業一項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或新設立稅籍證明及統一發票購票明,依法令免繳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証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應附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特定資格:請提出類似本招標標的之相關人力供應案實績證明,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貳千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伍千萬元,請提出採購機關(購)出具之驗收證明等文件,文件之內容必須包含可明確顯現同性質或相當上述研究專業性質(例如附帶提出以下證明文件:以往採購契約名稱或內容為同性質或具有相當性、廠商專業人員研究報告封面或摘要具有同性質或相當性、廠商專業人員研究計畫名稱及領域別清單具同性質或相當性或其他類似之文件)。(以上均為影本)。廠商之報稅金額不得視為實績證明,無法認定為具有該實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本所網站也不提供招標文件下載;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相關招標文件(網址:web.pcc.gov.tw),招標文件下載問題請電:0800-080-512。
2. 本所屬於原子能法管制區域,廠商進入所區需辦理登記及換取識別証,廠商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便得標後進入所區辦理簽約事宜。
3.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 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4. 委託民間快遞公司遞送標封者,請於標封註明採購連絡人及電話,以便即時通知取件。
5 (1)現金繳納押標金地點:上午於本所063館會客室(分機:2204、2205),下午於本所出納科060館206室(分機:2303。(2)如以其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之型式繳納時,併同投標文件裝入投標封投遞。(3)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本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本所為受款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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