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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1000 - 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行政園區開標室(11143臺北市⼠林區⼒⾏街11號行政大樓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秘書室發包科(11143臺北市⼠林區⼒⾏街11號行政大樓1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 70 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並完成教育訓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F113020:電器批發業、F213010:電器零售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E801010:室內裝潢業、CA02010: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業、CC01040:照明設備製造業、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其中一項,或其他能承作本案採購標的之廠商)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之證明
5.外國廠商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併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備註:其餘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公告期間不舉行說明會,但可預約勘查場地。廠商除須詳閱相關文件,建請現勘評估或丈量後再投標(未赴現場者,亦視同瞭解場地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如需場勘請至少提前3日於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08:00至17:00),電洽業務承辦人田先生預約((05)3620555分機5120),開放時間以公告期內周一下午14:00至16:00為主。待確認時間後,始得進行場勘,不接受臨時到院後再行連絡之預約。(補充說明:1.廠商請隨身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進入場地現勘前,除有機關人員協助確認身分,並攜帶工程安全帽及反光背心。亦須登記姓名、電話、近期是否出國等基本資料。2.每次預約場勘人數將限3名內。)
2.本院配合政府政策使用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廠商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後再用此軟體開啟檔案。
3.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本案所提供之圖檔及文稿,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本院,廠商僅能⽤於本案投標文件之製作,不得將圖檔及文稿散布、出租、出售、轉讓及移為他⽤,如因廠商之不當使⽤或保管不慎導致他⼈取得圖檔,造成機關之損害時,應負擔⼀切法律責任,並賠償機關所受之損害。
5.本單位由⾄善路2段221號搬遷⾄⼒⾏街11號,因場地寬闊,投標收件地點為秘書室發包科,廠商應於投標截⽌期限前以郵遞或專⼈送達本院,逾期送達者,視為無效標封(詳投標地點平面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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