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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金額:新台幣64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行政園區開標室(111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行政園區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1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為市場調查或其他能承做本案採購標的之廠商)。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院校團隊:
1. 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證明文件。
2. 學術研究機構出具同意投標證明文件。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社會團體:
1.立案證明文件等登記證明文件(所營事業或章程須載明可從事下列業務:市場調查)。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請詳看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本機關將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另行通知廠商減價。
2.減價方式採到場減價:由本機關另行通知投標廠商於指定時間至機關場所減價。
3.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4.本案所提供之圖檔及文稿,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本院,廠商僅能用於本案投標文件之製作,不得將圖檔及文稿散布、出租、出售、轉讓及移為他用,如因投標廠商之不當使用或保管不慎導致他人取得圖檔,造成機關之損害時,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機關所受之損害。
5.本院配合政府政策使用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廠商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後再用此軟體開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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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5/13更正文件,三用文件、投標須知、外標封及評審須知已用紅字修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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