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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整為上限。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主體建築完工迄今已逾7年,且已過工程保固期限,應執行全面性之檢修及維護,以確保建築物之安全及美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行政園區開標室(111台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行政園區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1樓)
履約期限
(一) 工程之設計應於基本設計審查通過日起30日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二)工程之施工於開工之日起 150 日(工作天)內全部竣工。(詳契約及需求計畫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為統包工程,投標廠商須同時具備設計及施工能力,允許廠商得共同投標,但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其資格條件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設計部分:「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建築師事務所: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技師事務所: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任一)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工程會核發之登記證)
(二)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結構(任一)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施工部分: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3)承攬工程手冊
2.E102011土木包工業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承攬工程手冊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產出無查覆單位圖章之「信用證明」者,須提供「驗證碼」供機關查驗,經查無信用資料或未提供「驗證碼」者,資格審查結果為不符。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本單位由至善路2段221號搬遷至力行街11號,因場地寬闊投標收件地點為秘書室發包科,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院,逾期送達者,視為無效標封(詳投標地點平面圖)。
3.廠商應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及需求計畫書,並自行視需要前往工程位置勘查。如需機關人員帶領勘查,請先行來電預約,勘查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09:00-17:00,聯絡人:南院處黃技士,電話:(02)28812021分機5623。
4.本案所提供之圖檔及文稿,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本院,廠商僅能用於本案投標文件之製作,不得將圖檔及文稿散布、出租、出售、轉讓及移為他用,如因廠商之不當使用或保管不慎導致他人取得圖檔,造成機關之損害時,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機關所受之損害。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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