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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南側藝文園區開標室(台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一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南側藝文園區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一樓)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1年9月24日之期間內(詳需求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須符合任一資格。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CD01060航空器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70航空器及其零件批發業、F214070航空器及其零件零售業、G502011普通航空業、I101100航空顧問業、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J602010演藝活動業等其中至少一項或其他能承接本案履約標的之服務相關廠商);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其組織法或組織章程有以「資訊軟體服務」或「航空顧問」或「遙感探測」或「航太工程」等相關項目為設立目的或成立宗旨者或其他能承接本案履約標的之相關服務)。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本單位由至善路2段221號搬遷至力行街11號,因場地寬闊投標收件地點為秘書室發包科,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院,逾期送達者,視為無效標封(詳投標地點平面圖)。
3.如需現場勘查及洽詢採購事項細節,請先行來電洽詢及預約。勘查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聯絡人:南院處黃編審,電話:(02)28812021分機560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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