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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南側藝文園區第二辦公室開標室(台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藝文園區第二辦公室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45日曆天內安裝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須符合任一資格。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營業項目F211010建材零售業、F111090建材批發業、E299990其他工程業,或其他能承接本案履約標的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政府登記合格之營業項目為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1)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3)承攬工程手冊。
2.E102011土木包工業:
(1)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承攬工程手冊。
(二)本年度有效之公會會員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本單位由至善路2段221號搬遷至力行街11號,因場地寬闊投標收件地點為秘書室發包科,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院,逾期送達者,視為無效標封(詳投標地點平面圖)。
3.廠商應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及圖說,並自行視需要前往現場勘查。如需機關人員帶領勘查,請先行來電預約,勘查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09:00-17:00,聯絡人:秘書室江編審,電話:(02)28812021分機271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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