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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開標室(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履約期限
於開工之日起40工作天內竣工。(詳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政府登記合格之營業項目為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1)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3)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2.E102011土木包工業: 施工地點在北部院區者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施工地點在南部院區者限登記於嘉義縣、嘉義市、雲林縣、南投縣、臺南市及高雄市之業者。
(1)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承攬工程手冊。
(二)本年度有效之公會會員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廠商應詳細閱覽招標文件,並自行視需要前往勘查。如需機關人員帶領勘查,請先行來電預約,勘查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09:00~17:00,聯絡人:秘書室凃技士凱獻,電話:(02)28812021分機2751。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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