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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0,709,061元。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截止投標
108/09/30 12: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2: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8/09/30 14: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8/10/01 12: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2)28812021#2967/29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六)實績證明: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1,033,206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7,583,017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工程會核發之登記證)。
(二)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都市計畫。
(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 。
(六)營業稅繳稅證明。
(七)實績證明: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1,033,206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7,583,017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附加說明
預計108年8月20日下午2時於本院第一行政大樓大會議室召開說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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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9月2日修正投標須知增列共同投標及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
並延展等標期1日,併同修正10個相關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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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9月16日修正實績證明及展延等標期至108年9月30日中午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9/30 12: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8/10/01 12: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