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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秘書室發包科(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開標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開標室(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秘書室發包科(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01010、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室內裝潢業E801010、室內裝修業E801060、藝文服務業J601010其中一項,或其他能承作本案採購標的相關行業)。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未蓋投標廠商章、負責人章者,資格審查結果為不符)。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備註:其餘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第一階段廠商應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展場製作,7月3日前完成佈置工作。第二階段廠商應於9月30日前完成展場製作,10月3日前完成佈置工作。第三階段廠商應於接到展覽下展通知日起,與院方討論確定拆除並復原項目(約至108年12月26日止)。以上期程為暫訂,如遇展期變動或延長等,以通知為準。
2.廠商請於截標日前,以郵領方式(請自行估計郵遞時程逾上開日期寄達本院恕不受理,並請自備回郵及B4信封。)或於上開日期上班時間內親向秘書室發包科洽領或經由網路電子領標。
3.本招標檔所提供之圖檔,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本院,廠商僅能用於本案投標檔之製作,不得將圖檔散佈、出租、出售、轉讓及移為他用,如因投標廠商之不當使用或保管不慎導致他人取得圖檔,造成機關之損害時,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機關所受之損害。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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