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8812021#2910/2714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須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所營事業須含產品設計業、其他設計業、展覽服務業、藝文服務業、綜合研究發展服務業任一相關項目)。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院校團隊須檢附:
1.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證明文件。
2.學術研究機構出具同意投標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財團法人、社會團體須檢附:
1.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營事業或章程須載明可從事下列業務:產品設計業、其他設計業、展覽服務業、藝文服務業、綜合研究發展服務、舉辦各類設計競賽與展覽任一相關項目)。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凡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請於民國106年2月3日至同年2月16日下午5時止,以郵領方式(請自行估計郵遞時程,逾上開日期寄達本院恕不受理,並請自備回郵及B4信封。)或於上開日期上班時間內親向秘書室發包科洽領或經由網路電子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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