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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須經機關依契約第9條第1款所設之經營管理監督小組審查通過,始取得續約議價之權利。後續擴充為1次2年,最多以2次為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開標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開標室(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第一行政大樓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221號)
履約期限
經營期間為經機關書面核定開始營業日起為期3年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或財團法人,且具有經營與本案業務性質相近之實務經驗者。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屬公司、合夥或獨資之營利事業須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屬財團法人須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備註:其餘詳細資料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第47至49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凡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請於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以郵領方式(請自行估計郵遞時程逾上開日期寄達本院恕不受理,並請自備回郵及B4信封。)或於上開日期上班時間(08:30-12:00、13:30-17:30)親向本院秘書室發包科洽領或經由網路電子領標。
2.投標文件須於截標日下午5時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221號第一行政大樓秘書室發包科收,逾時寄(送)達者,概不受理。
3.專案聯絡人:文創行銷處楊小姐,廖先生(02)28812021分機2103或2122。
4.發包單位聯絡人:秘書室李小姐(02)28812021分機2283。
5.修正"需求計畫書"第柒條如紅字部分。
6.更正"契約書"第17條內容如標註部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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